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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组织人大代表观摩营口检察院公开审查听证会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孙程超 | 发布时间: 2018-11-16 13:26

  辽宁长安网讯  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及部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代表观摩在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的高某刑事案件申诉公开审查听证会。

  审查听证会上,5位听证员在了解案情及争议焦点后,分别对高某进行提问。提问结束后,5位听证员离开会场进行封闭评议。

  15分钟后,听证员当场宣读了评议结果:高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我建议每家企业都应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规避其中的刑事风险。”在审查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员还给高某以及在场的企业负责人上起了“法制教育课”。

  全国人大代表、营口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高级农艺师韩秋香表示,此次刑事案件申诉公开审查听证会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非公企业发展方面履职尽责;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房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客观公正的刑事执法活动,有效维护企业间的经营秩序。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小型民营企业的支持,感谢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对我们的案件进行了公正的处理。”听证会最后,申诉人房某通过视频向检察官表达了谢意,并希望和申诉人达成和解。

  【案情介绍】

  该案申诉人高某是辽宁满鑫电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鑫电机公司)的经营者,2015年初,房某获知高某经营的满鑫电机公司准备在辽宁(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建造4个厂房后,欲承包此工程,随即委托他人预算该工程造价约1400万元。

  期间,高某经营的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用辽宁满鑫电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9号土地作抵押,在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抵押贷款600万元。2015年7月20日,贷款600万元发放到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后,高某将600万元贷款转入房某经营的盖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当日,高某与房某双方约定200万元给房某做工程预付款,余400万元转回给高某,房某按高某的要求分别向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转款250万元、向夏某个人账户转款100万元,还有50万元房某未转回,同时,房某向高某出具了200万元工程预付款的收据。

  随后,房某拿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及房某公司协助高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补充协议》交予高某,双方签字盖章。

   7月21日至7月24日间,房某将2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中的194.9万元用于个人还款或借款。该工程至今未施工,250万元款项房某至今未返还。

  2016年10月11日,高某到公安机关以房某诈骗200万元报案,公安机关以房某涉嫌诈骗罪向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今年6月15日,盖州市检察院对房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高某不服,向营口市检察院申诉。营口市检察院立案复查,开展了调取房某诈骗案全部卷宗,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等复查工作。

  【争议焦点】

  高某刑事申诉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房某是否以虚假身份和隐瞒挂靠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申诉人高某的200万元工程款,房某是否构成犯罪。

  在复查案件承办人范东江介绍高某刑事申诉案件基本案情后,申诉人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原案承办检察官佟晓红、王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展示和说明,并针对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疑问进行回答和解释。

  原案承办检察官认为,房某是否虚构身份不清、能否挂靠事实不清、高某夫妇是否陷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不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目的不明,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认定房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房某的行为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均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具备起诉条件。同时,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盖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房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并针对本案存疑点及所有应查清的事项以建议函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