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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辽河分院在办案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严谨细致办案 实现“让证据说话”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陈涛 李云赫 记者 孙硕辰 | 发布时间: 2018-08-08 10:46

  辽宁长安网讯 记者8月5日从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了解到,7月26日,该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故意伤人、敲诈勒索案在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并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歉意。辽河分院在本案办理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检察机关证据审查能力,监督侦查机关依法有效取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诉前引导侦查、诉中亲历审查、审前协调补查,确保了案件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7年1月,辽河分院辖区居民许某某遭残忍杀害,此案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杨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诉部门负责人以及办案人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通过详细了解侦办进展、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提出取证建议60余项,引导侦办单位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确保案件顺利移诉。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坚持亲历审查“三必须”原则,深入案发地,在公安民警的配合下对案发现场进行复勘,重建犯罪轨迹与案发过程。建议技术人员对关键作案工具进行复检,挖掘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关联,全面对关键言辞证据进行复查,固化言辞证据证明作用。该案提起公诉后,公诉部门积极与辽河中院合议庭沟通,协调举行专案会,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按照司法裁判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明确补查意见40余项。同时,以此为契机会同法院、公安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商并签订专门纪要,对辽河刑事诉讼中客观性证据以及涉案财物的获取、甄别、运用、处置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实现“以个案辐射全局”的效应。

  7月26日,该案开庭审理。为了确保庭审效果,案件承办人整理了40余万字的庭审预案,由于公诉人准备充分、应对得当,庭审平稳有序,被告人当庭认罪。辽河分院主管检察长带领两级检察院公诉干警全程观摩,并在庭后组织集中评议,在肯定优点、总结经验的同时,交流心得、查找不足,提升了全员公诉实战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