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史某库诉某农资商行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某农资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某库经济损失3300元……”4月12日,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信屯村的农家院里,连山区人民法院沙河营法庭庭长苏晴敲响了庄严的法槌,也敲醒了数十位旁听群众的困惑:“听了判决才知道,我们今后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家小院,几张桌椅,搭建起简易的临时法庭。13时30分,宣判正式开始。
当天的风呼呼地吹着,但法官的声音透过风声依然清晰,从农家小院飘出去的“正法之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群众旁听:有的村民倚在大门口,有的村民叉开腿站在菜园里,有的村民压着其他人的肩膀踮脚站在台阶上,大家都想看看案子到底是怎么判的。
此案的原告史某库是信屯村的种粮大户,2022年4月春耕时节,史某库自购花生种子与4户农民到被告处进行花生种拌种。被告某农资商行经营者张某太提供了一种用于防治线虫的“青霉菌”制剂。5月初,史某库发现已播的花生种出现烂种问题。经个人交涉及有关部门介入,史某库维权未果,遂诉至连山区法院。
“此案的难点在于法院和当事人都无法提供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故鉴定程序依法终结,此案陷入了僵局。”苏晴告诉记者,“如果仅从该‘青霉菌’制剂是否为‘问题药’这一个角度办理该案,证据固定难度极大,诉讼成本太高,而且不利于原告维权。”
经过反复研判案情、梳理证据,法官发现张某太未就农药使用技术要求和其他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说明,亦未提供说明书等材料,且违反了农药经营者不得对农药分包销售的规定。据此,法官认为,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当法官将“被告某农资商行赔偿原告史某库经济损失3300元”的判决宣读出来时,旁听群众纷纷鼓掌。
“诉讼费我咋给你,扫码行不?”宣判结束,被告方张某太表示服判,直接找原告支付由己方承担的诉讼费,并明确地告诉对方:“随时都能来找我拿钱。”
案子结束了,看着平时只知道“认倒霉”或者“上门闹”的村民们开始七嘴八舌地议论,信屯村一位村干部欣慰地笑了:“每年都有因为种子化肥打官司闹别扭的,最后都是老百姓吃哑巴亏。这次法院来村里宣判,不仅是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更给大家提了醒、敲了钟、指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