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2004年我省制定了《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法律援助体系逐步建立起来,现有法律援助机构115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644人,法律援助中央转移支付业务经费近3年来年均1000万元以上。2006年至2015年,全省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0余万件,解答法律咨询100余万人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近1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着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认定门槛高、便民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法律援助资源不平衡、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对现有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共7章41条,主要就法律援助的总体原则,法律援助范围和方式,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法律援助服务和监督,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的不同内容,结合实际,提出修改建议。在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方面,建议完善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充实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方面,建议给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援助渠道,进一步降低援助门槛,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创新服务方式,送法律援助进社区、进乡村、进困难家庭,采用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受理诉求,扩大受理范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不同环节具体谁负责要清晰,群众有事知道第一个找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