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几年前,在某家具厂打工的刘江(化名)工作期间被钉子贯穿左眼造成工伤,2011年8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家具厂向刘江赔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63674元。家具厂老板岳伍德(化名)拒不履行,于是刘江于2011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一直未得到赔偿。
日前,一封感谢信被送到了检察官手中,信中写道:“在外打工,已属不易,眼睛受伤,更加不幸,由于视力严重下降,不能再从事重体力劳动,这件事使我的生活遭受到极大的影响……非常感谢检察院能为我主持公道,让我真真正正体会到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同时也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我的执行款已经拿到了,可以踏实了。”
时间回到1月23日,沈阳市某区检察院民行科接到一封加急信函,这是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检察院交办的案件材料,此时距离春节还有不到两周的时间。沈阳市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处工作人员随后打来电话,要求检察院尽快办理,力争在春节前给申请人刘江一个满意的说法。
1月28日,沈阳市、区两级检察院民行部门的检察官坐在一起,开始研究商讨解决方案。经过共同商议,工作方案迅速制定:调卷,调取法院执行卷宗;询问,向执行法官了解案件执行情况;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监督,一旦确认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马上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否则,建议对其司法拘留;纠错,对审查中发现的执行违法问题建议法院纠正,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在明确任务并做好分工部署之后,检察官们立刻开始争分夺秒开展工作。
次日,经审查卷宗发现:法院在立案后仅查询到家具厂没有银行账号,即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未对家具厂其他财产情况做进一步查控。同时,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中,该家具厂老板岳伍德也未在失信名单之列。
为了弄清岳伍德是否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检察机关决定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调查中发现:岳伍德名下房产虽已出卖,但其正在经营的有两家公司,工商登记中留有岳伍德的联系方式,这就可以确认岳伍德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检察机关遂决定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将被执行人岳伍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查询现有财产情况,强制其立即履行赔偿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金。
1月30日,检察官将自行调查到的岳伍德企业资产情况告知了执行法官。当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岳伍德被带回法院执行局,并按法院要求一次性缴纳了执行款和迟延履行金,共计95036元。
1月31日,检察官拨通了刘江的电话,告诉了他目前的进展情况。听到电话里传来的消息,刘江惊喜万分,同时感慨万千,他实在没有想到,短短几天的时间里,困扰他7年多的问题解决了。当日下午,在检察官的陪同下,刘江来到法院,递交了结案申请,当日便拿到了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