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4日,由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范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该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丹东首例涉罪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今年年初,范某等三人在凤城市某小区内,先以借用手机为由,后对被害人刘某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的手机抢走。之后该手机被三人抵顶给他人作为车费。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范某法律意识淡薄,害怕进看守所竟然逃跑,后被列为网上逃犯,在火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元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董军燕承办此案。办案人认为范某是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条件,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月26日,在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场见证并同意的情况下,范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月4日,元宝区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判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元宝区检察院主动适用新制度、新程序办理案件的积极尝试。是该院深度融入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服务管理创新,积极参与和推进社会治理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