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12月10日,由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挪用公款一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案是全省首例适用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分管征地动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从动迁补偿专用账户支取动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5.44万元,用于营利活动。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将全部涉案赃款悉数返还,并愿意接受处罚,振兴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行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振兴区检察院与振兴区监察委员会沟通后决定对被告人张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报。
丹东市检察院经研究同意振兴区检察院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就该案的制度适用和程序适用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达成共识。同时,丹东市检察院多次对该案办理进行指导。
为保证案件质量,振兴区检察院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范本案程序。审查起诉期间,公诉人和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明确阐明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秉承程序从简、实体从宽的原则,对出庭流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在判决宣告前,充分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振兴区法院充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丹东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说,该案的顺利办理,标志着丹东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这一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也是对检察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发挥职能、积极进取、主动作为的最好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