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解决环资案件识别标准不统一、管辖争议解决程序不规范、案件标示统计不准确、联系指导机制不畅通等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等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配套的环境资源案件的识别及相关工作指引。
据悉,《意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结合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机构、人员配备实际,合理划定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和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明确案件类型,细化各类案由,全文包括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五类环境资源案件(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生态保护类案件、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参考刑事罪名、五类环境资源案件参考民事案由、涉环境资源要素行政案件种类、公益诉讼案由五大项。
工作指引是《意见》的配套规定,共有五章二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部分。第二章为环境资源案件识别指引,分别规定了辅助识别方法、识别步骤和多罪名案件的识别。第三章为环境资源案件类型识别指引,分别规定了案件类型识别与标识、五类案件识别方法。第四章为立案流程指引,主要规定了现场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立案标识、案件移送、立案权限等内容。第五章主要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审查,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管辖,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集中管辖事项公告,繁简分流,多元共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