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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慎罚 子产首倡“以德治国”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杨清林 | 发布时间: 2017-03-03 14:35
  子产,春秋末期的政治家,曾执政郑国(今河南新郑)二十多年,实行一系列富国强兵的政策。郑国是个小国,子产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首先“作封洫”,丈量土地,编制田亩,对私有土地实行征税。其次“作丘赋”,按田亩征税、服兵役,充实国库,强化中央集权。在军事上采取防卫方针,保存国家实力。子产执政期间,选贤任能,以众为师,主张“德,国之基也”,也就是以德治国。子产在任期间,郑国逐渐强盛,百姓安居乐业。
 
  有个故事很能说明子产对德行的判断标准:
  《左传》鲁襄公三十一年(公元前542年)记载,子产陪同国君郑伯到晋国访问,晋平公先是推脱身体不适,后又借口急事缠身,没有及时接见。子产觉得晋平公有失外交礼仪,命令随行人员将驿馆的围墙推倒,进驿馆休息,不走大门。晋平公大怒,见到郑伯还阴沉着脸,子产说我们郑伯带着礼物来访问,东西太多,驿馆的门太小,要是不拆墙,丢了财礼,等于来晋国不给国君送礼,这罪过不是更大吗?晋平公只好连连道歉。
  子产拆墙,指斥晋平公无德失礼。
 
  首创刑鼎
  削减贵族特权
 
  德治思想产生于西周初期。周代以前的殷商社会是神权至上的时代,“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初统治者总结了商周交替的经验教训,意识到“小民难保”,从而产生了敬天保民的思想。除仍像殷商一样讲到天命、刑戮、卜祀及祖先神灵之外,特别突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聿修厥德,永言配命”的“德治”思想,处处炫耀祖宗德业。以德治国便成了周代政治的正统思想,也是周公政治哲学的中心观念,“明德慎罚”是周代治国安邦的集中体现。
  春秋时代,中国文化史最为辉煌灿烂的时代,人才辈出,多的是能征善战的英雄、纵横捭阖的谋士、影响深远的思想家。子产让饱受战火和内乱摧残的郑国井然有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政治比较稳定,贵族之间没有出现争斗,也没有发生大规模民众起义,他出色的治理才能在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子产没有著述传世,他的言行事迹,主要载于《左传》、《史记》等书籍。在中国法制史上,子产是第一个将刑法公布于众的人,公元前536年“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具有王权象征意义的大鼎上,并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史称“铸刑书”。
  从现存古籍的记载来看,在春秋以前尚未形成集中的系统的成文法典。西周时期确有“悬法象魏”之制,但当时所公布的法令是零散的。对于广大奴隶与平民来说,法令都怎么规定的,那些行为违法,违法又怎样处罚,皆无从知晓。奴隶与平民罪与非罪以及犯罪的处罚全由贵族们临事擅断。到了春秋时期,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新兴封建势力、商人和广大劳动者强烈要求限制奴隶主贵族的特权的保障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子产“铸刑书”将自己所铸刑书三篇铸造在铁鼎上,予以公布。由于刑书含有限制贵族特权的内容,加之公布成文法的方式本身不利于贵族的罪行擅断和任意刑杀,因此子产的行为招致了一些贵族的强烈反对。晋国大夫叔向就写信给子产表示质疑。这并不奇怪,自周公制礼作乐开始,周礼作为不刊之典已经行之数百年。在宗法制为主体的社会生活模式中,调和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是“礼”而不是“法”。然而在春秋时期这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不断冲击着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旧式的“礼乐大厦”摇摇欲坠,为封建法制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加强,成文法的制定已是势所必然,子产首创刑鼎,削减贵族特权,这在法制史上的确是一个进步的措施。
 
  宽猛相济
  意在改革救世
 
  春秋战国之际的改革是整体性的改革,子产的改革千头万绪,其中包括治理郑国城邑与农村,有土地整顿、住宅改造、水利规划、赋税厘定等,甚至涉及官员利益重新分配。刑鼎的推出正是在子产改革颇有成效之际,为巩固改革成果而作,目的是保障子产的改革策略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铸刑书”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子产治国主张“以宽服民”、“以猛服民”,第一个提出“宽”、“猛”相济的策略。猛政并非暴政,后者是暴虐滥刑,视民如草介;前者则强调重典治国,法不阿贵。“宽”即强调道德教化和怀柔,“猛”即严刑峻法和暴力镇压。子产公布刑罚,公开宣称“吾以救世也”,就是要让人心有畏惧,不敢再犯。行猛政,意在改革、救世,改革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便是为了限制贵族巧取豪夺,这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对后世也影响颇深。
  后来,儒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以宽服民”,法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以猛服民”。
  子产的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点,他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要求以成文法的形式来保障改革的成果。在司法上他主张“直钧则幼贱有罪”,即争讼双方曲直相等则辈分低的一方有罪。这实际上要求用“礼”来支配司法活动。因为礼规范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并深入贯彻到人们的思维意识中,就连子产本人也曾说礼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法家先驱
  带动法典化发展
 
  应当说,子产铸刑书与雅典公布德拉古成文法、罗马公布十二铜表法有着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新兴贵族、商人和平民不断地剧烈地反对旧贵族特权才取得的。郑国重商业,贵族利用随意轻重的刑罚压迫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对郑国说来,是很不利的。子产公布刑书,多少有些限制贵族权力的作用。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公元前502年,郑国大夫邓析于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邓析因为“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处死,但是他的竹刑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认可,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战国时,韩国则出现了著名的法家人物申不害(韩灭郑后,郑韩合一),推行术法治国。因为郑国社会在东周时期变化最大,法家学派正是代表商人和新兴地主利益的学派,郑国成为法家学派的中心产地,不是偶然的,归根溯源,子产正是法家学派的先驱者。
  约一个世纪之后,在魏国变法的李悝制定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
  这一个世纪成文法向法典化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由春秋战国之际列国纷纷变法革新以提高竞争力的结果,为战国及其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