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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以“案-件比”为指引提升案件质量管理水平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20-08-07 10:04

  在用好“案-件比”评价指标上,我省检察机关积极降低“件”数,力争实现最理想的状态。“案-件比”已经成为我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业务管理的“指挥棒”和反映各基层院司法办案质效的“风向标”。用好“案-件比”评价指标,将在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感受、节约司法资源的路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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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话】在司法环节中如同“绿色司法”GDP指标

  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处长 席照生

  辽宁法制报:“案-件比”指标的高与低在司法环节里起到什么作用?

  席照生:有一种说法,它是一个“绿色司法”GDP指标,提出这个指标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做到“案结事了”。

  辽宁法制报:“案”与“件”的比例是什么关系?

  席照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一个“案”在若干司法环节中可能被统计成了N“件”,甚至一个环节还会来回几次。

  辽宁法制报:请举例说明一下。

  席照生:如果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对嫌疑人的批捕,检察机关决定不批捕,“案-件比”是1:1;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不批捕意见,提起复议,那么就增加了一“件”,“案-件比”是1:2;如果检察机关维持不批捕,公安机关继续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那就变成了1:3……

  就检察机关来说,如果用足“三退两查”的话,可以达到16个环节,那就是1:16。

  【落地】全省着力降低“案-件比”

  省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的贯彻落实,要求全省检察机关采取有力措施着力降低“案-件比”,并以“案-件比”为指引不断提升案件质量管理水平。

  “要想落实落细,我们就要摸清影响‘案-件比’的关键因素。”席照生告诉记者,省检察院决定由主管检察长担任调研组组长,深入开展调研,找准问题症结。据介绍,通过大数据分析梳理、调取近年案件评查报告、举行干警代表座谈会等途径,全面收集在办案质效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现影响“案-件比”的首要因素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同时关注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有效降低“案-件比”、提高案件质效具有突出作用。

  “在了解了影响成因的基础上,我们便开始着手建章立制,有效降低‘案-件比’。”席照生说。

  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健全退侦和延期的审核监督机制。在严格执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础上,增设必要的报备和审核程序,明确一退必须报主管检察长审核,二退必须报检察长审核;强化日常监控,加大抽查、督查力度,防止退侦和延期的随意性。

  【领先】铁岭打响降“比”攻坚战

  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案-件比”评价指标正是在这样的认识及实践基础上提出的。

  今年2月初,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在西丰县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当地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按照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不退不延”和交通肇事案件100%适用认罪认罚的要求,在全面客观公正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谅解,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确保3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同时将“案-件比”做到了1:1。

  司法机关是就案办案构罪即诉,还是精准对接发展所需、企业所盼和民心所向?年初以来,铁岭市检察机关把进一步降低“案-件比”作为首要任务,在省内率先打响了降“比”攻坚战,到今年上半年,优于全省平均水平,并在全省处于领跑地位。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虽因受疫情防控形势影响,退补延押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但铁岭的‘案-件比’仍持续领跑,6月份降到了1:1.51,铁岭的部分基层院更是达到了1:1.3的理想比值。”席照生告诉记者,铁岭之所以能做到全省领先,他们有自己的方法。

  “其实‘案-件比’能从宏观上反映司法业务的运行情况,‘案-件比’越低,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感受就越少,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越强,反之,案件程序越多,时限越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意见就越大。”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郑士超告诉记者。

  在转变办案理念的同时,铁岭市检察机关还“挤压”多余业务活动,降低“件”的适用。

  “影响‘案-件比’的16种业务活动中,退回补充侦查占比最大。为降低退补率,我们以细化提前介入工作为着力点,落实‘捕诉一体’工作机制新要求。”郑士超说,“我们的案件平均审查起诉期限比2019年案均缩短14天,‘案-件比’成了多余业务活动的‘挤压器’。”

  此外,记者了解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虽不在“件”之列,却是降低“案-件比”的“速效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铁岭市检察机关高规格部署、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今年上半年,铁岭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75%,超过95%的认罪认罚案件达到了1:1的“案-件比”,认罪认罚程序从简、案结事了的效果充分得到彰显。“案-件比”成为深化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助推器”。

  【声音】科学量化办案质效

  徐娴 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2019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设课题。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围绕建立“案-件比”质量评价指标这份“作业”进行了深入讨论研究,并在较短时间内提交了专项工作报告,对构建“案-件比”质量评价指标提出了初步的思考。

  2019年10月,最高检基本确定了“案-件比”的概念、计算方法、有关内容的选择,并作为核心指标纳入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

  “案-件比”是最高检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结合“捕诉一体”全新工作机制,围绕新时代司法理念、工作方式作出的重大创新,是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评判案件办理质效、司法资源投入、当事人感受的重要指标。检察机关始终把案件质量作为司法办案的生命线,而“案-件比”的核心要义是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每一名办案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全面兼顾办案质效和诉讼效果。

  当前,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多措并举、多点发力,以“求极致”的精神持续优化刑事案件“案-件比”。强化引导侦查,从源头夯实证据基础,提升案件质量,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效管控“两退三延”,提高办案效率;强化释法说理,增强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决定的理解和信服,并大力推动落实公开听证常态化,增加办案透明度,最大限度减少针对不捕、不诉决定的复议、复核及申诉,提高办案效果;强化制度适用,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统筹推进落实,逐步降低审前羁押率,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稳定性和制度适用的准确性,切实减少上诉、抗诉的发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案-件比”表面看是简单的数字,实质上是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集中体现和科学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