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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执法全过程留痕 记录丢失将追责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栾岚 | 发布时间: 2019-07-18 09:03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7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提出,要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实时化、全过程、全覆盖是智能执法、精准执法的重要支撑,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实现双重监督。《实施办法》指出,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实施办法》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都作出详细规定。如调查与取证的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

  强化“记录保存”,防范“意外丢失”。《实施办法》对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利用。若“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还规定,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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