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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 被告人一审获刑十年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贾彦伟 记者 孙硕辰 | 发布时间: 2019-04-3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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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辽宁长安网讯 4月29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裴诈骗案一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大洼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裴退赔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六十六万零五百零一元。

  大洼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裴与被害人姜某某在盘锦市欢喜岭镇裤裆沟养殖海参。2011年,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修建滨海公路征用辽河口欢喜岭裤裆沟部分海参池,涉及动迁补偿被告人王某裴与被害人姜某某所有的海参池99亩,其中被害人姜某某所有91亩、被告人王某裴所有8亩。2011年3月18日,姜某某委托王某裴办理占地补偿的一切事宜。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分局先后三次委托评估公司对滨海公路水产项目动迁补偿进行评估,评估金额分别为237.2168万元、283.2668万元、343.1318万元。王某裴拥有的8亩海域在动迁补偿中应获得18.42万元。2014年11月24日,盘锦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和王某裴签署343.1318万元的补偿协议。后被告人王某裴隐瞒第二、三次评估结果,仅将第一份评估报告交给姜某某。姜某某同意该评估报告中的237.2168万元补偿金额,并与王某裴约定姜某某得160万元,王某裴以催款费用及其他费用分得77.2168万元。被告人王某裴陆续得到动迁补偿款303.2668万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姜某某160万元外,王某裴占用补偿款143.2668万元。除按协议约定王某裴应分得补偿款77.2168万元外,将骗取的66.0501万元占为己有,另有39.8649万元因政府补偿款未到账,而未得逞。

  被告人王某裴与被害人姜某某虽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了委托协议,但被告人王某裴超越代理权限,利用姜某某对其的信任,未向姜某某告知真实的评估结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领取了大部分的补偿款,将姜某某不知真相的那部分补偿款占为己有。大洼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大洼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大洼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以及被告人家属30余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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