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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合同被判无效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9-04-17 09:31

  办案人:陈恩杰

  职务: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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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我发现,出借人即原告金某属于职业放贷人,法院依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金某与借款人谷某约定的按照月利率2%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保护。这起案件中,金某的行为已经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而是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行为。

  2016年9月起,谷某以做生意为由向金某分7次借款共计153500元,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之日计算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之后谷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逾期后金某多次向谷某催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在审理此案中发现,金某使用的合同文本为格式合同,且其在丹东市元宝区法院有多起诉讼对象为不特定他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贷款对象多,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金某从事放贷业务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应判定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令谷某给付金某借款153500元及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正常民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业。因为个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及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