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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涉嫌犯罪 面临刑罚悔之已晚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任晓霞 | 发布时间: 2019-03-15 09:49

  “因为我不懂法造成严重后果……”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钟某后悔不已,但是,轻飘飘的一句“不懂法”并不能免除他的刑事责任。

  3月13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张亮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将择日宣判。

  400多万欠款赖着不还

  2015年6月10日,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与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第二天,双方又签订了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按合同供货,可是,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却并没有按合同给付货款。

  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2015年11月11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判决被告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货款61万多元并支付利息。

  而在这期间,还出现了两张借条。一张借条是2015年6月29日的,写明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向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担保人为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双方约定于2015年7月29日前,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还有一张借条是2015年7月3日的,写明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向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担保人还是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并约定2015年7月6日前归还。

  借款到期后,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担保人也未能代为偿还两笔借款。于是,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与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借贷关系成立,2016年5月30日,连山区法院判决被告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算利息,光本金,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就欠了某能源葫芦岛有限公司400多万元。欠钱就还呗,可“老赖”的选择是不还。

  对执行通知置之不理

  两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在执行第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连山区法院查封了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两辆汽车。在执行第二起借款合同纠纷中,连山区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37辆运输车。2017年5月,案件提级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葫芦岛中院执行法官告诉记者:“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多次要求被执行人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将法院查封的车辆交法院后院统一停放,并配合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但二被执行人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钟某某并没有将车辆移交法院。”

  两级法院在执行的时候,查询信息显示,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钟某某。“钟某某是我的堂弟。”钟某说:“钟某某实际和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个‘顶名’的。”钟某承认,自己不仅是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是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

  执行时,法官并不知道这里的“猫腻”,2017年8月28日,葫芦岛中院作出对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拘留决定,在对拘留决定的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寻找无果后,2018年2月28日,葫芦岛中院执行局局长安静带领法院干警一起到钟某某、钟某住所对二人进行抓捕,钟某、钟某某当时并没有在家,执行无功而返。

  安静告诉记者:“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钟某不仅没有将涉案车辆移交到法院,还使用涉案车辆继续运营,并且运营收益没有用来支付执行款,被执行人钟某的这种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涉嫌犯罪被逮捕

  在始终执行未果的情况下,葫芦岛中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购买汽车后,车籍落户到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门喷涂为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的使用、管理、收益均为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除3辆车被法院查封并扣留外,其余车辆由葫芦岛某销售有限公司和葫芦岛某物流有限公司掌控,现不知去向。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钟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嫌疑人钟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钟某予以逮捕。

  2018年12月19日10时,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依法拍卖一台查封车辆,并将拍卖金额117730元交给了申请执行人,然而,剩余的欠款还有很多,不是说企业经营不好就可以不还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不是一句“不懂法”就可以脱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