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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正义与担当书写检察情怀——记辽河人民检察院刑检部副部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检察官韩宝军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孙硕辰 文并摄 | 发布时间: 2018-10-23 10:38

辽河人民检察院刑检部副部长韩宝军

 韩宝军

  17年,他一直战斗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前沿阵地上;17年,他精准把握法律要义,处理案件不枉不纵;17年,他热忱维护百姓利益,执法为民不离不弃;17年,他默默坚守公诉岗位,用正义与担当书写检察情怀。他就是辽河人民检察院刑检部副部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检察官韩宝军。

  心怀正义 不问尽头

  17年前,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的韩宝军,怀着对法律的信仰,对检察事业的向往,进入了辽河人民检察院,在公诉人这个平凡的岗位上,一干就是17年。

  “我们公诉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慷慨陈词,在别人眼里,是一件十分‘风光’的事,但在‘风光’的背后,我们所承受的压力,面对的诱惑,还有来自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辱骂威胁……这都是案外人所难以体会到的。”谈起所从事的公诉工作,韩宝军深有感触。

  2009年,在全省影响极大的汪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移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辽河分院成立了专案组,抽调具有丰富公诉工作经验的韩宝军等人组成专案组。

  韩宝军和办案组成员牢记重托,顶住当事人亲属的利诱和各方面的重重压力,封闭二十余天,全力投入案件审查起诉中。面对复杂繁多的案卷材料,韩宝军深入细致地查阅分析卷宗证据,认真推敲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沟通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加班加点,从阅卷到提审,形成了长达20万余字的审查报告。

  该案庭审持续了7天之久。在庭审阶段,以汪某为首的22名被告人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或避重就轻,开脱罪责。30余名辩护律师剑拔弩张,向几名公诉人轮番发起“攻击”,辩称该组织仅为一般的犯罪团伙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面对种种不利局面,韩宝军所在的公诉团队沉着冷静,有条不紊地进行指控,并通过迂回讯问方式,找寻各被告人前后供述的不合理之处一一予以反驳,打击了被告人的嚣张气焰,同时利用各被告人企图脱罪自救的心理适当予以引导,获得部分被告人指证其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使汪某等人的罪行充分暴露在庭审法官和旁听人员面前。最终,汪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文物罪等9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其他骨干成员及一般成员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心存仁爱 化解矛盾

  “公诉乃仁术,公诉人就是要怀着一颗仁慈之心、怀着对当事人的体恤之情、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之意,理性司法、平和司法、公正司法”。在办案中,他总是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将自己的仁爱之心贯穿于案件的每个环节。

  2017年,一件特殊的故意伤害案摆在韩宝军的面前,说它特殊,因为嫌疑人王某已年满72周岁,而被害人杨某也已65周岁,双方当事人同住一个小区,平时并无矛盾,因为开垦的一块菜地双方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王某将被害人杨某推倒在地,造成杨某右桡骨骨折,案发后双方矛盾激化,始终没有达成和解。

  了解情况后,韩宝军认为起诉这样一位老人并不符合立法本意,还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达成和解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才是最恰当的做法。于是,他开始了漫长而艰辛的调解之路。韩宝军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但和解之路一波三折,多次陷入僵局。韩宝军又调整了工作思路和方法,从双方当事人的子女入手,从法理、情理和现实角度,阐明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得到了双方子女的认同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最终在临近办案期限届满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使一起矛盾异常激化的刑事案件得以化解。

  心系未来 执法有度

  作为公诉人,韩宝军同样重视和尊重被告人正当的辩解诉求权利,在他看来,法律无情,但执法应有度,指控犯罪不是目的,让犯罪人不再犯罪,回归社会,这才是公诉工作的价值所在。

  2015年,韩宝军办理了一起在校学生盗窃案件,嫌疑人朱某高考前与同学打篮球时,将同学的一部手机盗走。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时,朱某已就读大学一年级。面对这样一起案件,韩宝军的内心无法平静,他深知如果直接将朱某提起公诉,会对朱某的学业和今后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朱某的人生也会因此改变。因此,他没有轻易作出结论,而是展开深入的社会调查,走访了朱某所在学校、社区和邻居,了解到朱某平时表现一向良好,本次犯罪应属临时起意的偶然犯罪。同时,韩宝军也对朱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对朱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时,朱某的父母非常感动,不停地说:“感谢检察官给了孩子一次重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