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和家庭财富的日积月累,因财富传承过程中产生的继承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其中被继承人突然死亡未立遗嘱、遗嘱没有效力、遗产类型复杂分配有纠纷等问题成为当下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近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家事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律师李雪、关婷带领团队成员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7年度我省各法院审理的661件继承纠纷判决书进行数据整理、分析得出相关结论。
继承案件逐年增加
财富、家庭关系多元化是主因
据统计,2015年全省继承案件有1175件,2016年为1990件,而2017年上升至2067件,继承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主要原因是家庭和个人财富数量增加、财富形式日益多元化、家庭关系复杂化,这些原因共同导致遗产的范围及数量难界定,继承人之间矛盾尖锐,难以私下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只有通过诉讼析产确定遗产范围和数量后,才能进行分割。
统计数据显示,我省继承纠纷发生率较高的地区为沈阳、大连,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继承案件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这也印证了财富数量增加、财富形式多元化、家庭关系复杂化等因素。
根据统计,继承案件中有69%的当事人都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这与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关系复杂、遗产标的额大以及案件事实复杂、诉讼程序专业化、财产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等因素密不可分,同样,这也反映了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渐增强。
要求分割财产多为子女
“60后”成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主力军
继承案件中通常涉及当事人数量较多,涉及多种亲属关系,部分案件时间跨度久远,同一案件存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多个法律关系的交叉。
统计结果显示,作为案件争议的原告,身份最主要集中在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其中被继承人的儿子作为原告起诉的占第一顺位继承人总数的44.2%,女儿作为原告起诉的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26.1%,妻子作为原告起诉的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23.8%,丈夫作为原告起诉的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5.9%。由此可见,子女作为继承人起诉的案件占比较高,这也比较符合客观情况,因为遗产特别是房产权属为夫妻共有的情况居多,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一般不会要求分割遗产,但是子女往往会要求依法分割。
数据中,继承人年龄主要集中在“50后”至“80后”之间,因考虑常人的寿命长度,目前,“60后”人群死亡率相较其他年龄段更高,故“60后”成为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主要人群。而“70后”“80后”的比例相对亦高,因为该年龄段是作为“50后”“60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子女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的。
留遗嘱的占比38%
公证遗嘱逐渐被接受 占17%
根据数据显示,年老病逝是被继承人死亡的主要原因,重大疾病死亡和意外去世的比例分别占16%和9%,这两种死亡因素也不容忽视,因为在这种情况中被继承人死亡前往往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遗嘱,被继承人的突然死亡很容易导致继承人之间因后事处理和遗产分割产生纠纷,从而引发诉讼。
随着大众思想观念逐渐开放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2017年,有38%的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正是由于忌讳谈“死”的传统习俗,仍然有大部分老人不愿谈及身后事或书写遗嘱。另外,数据显示,意外死亡的占比为9%,可知没有遗嘱的比例中包含一部分意外死亡的情况,往往这些人都缺少对财产做提前规划和安排的意识。
通过数据可知,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是被继承人更愿意选择的遗嘱类型,所占比分别为53%和25%。另外,为保证遗嘱效力,越来越多的人也会选择公证遗嘱方式,其占比为17%。而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占比最少,分别为2%和3%。这反映了由于自书或代书遗嘱的便捷、低成本优势,人们更加愿意选择自书或代书遗嘱的方式。从公证遗嘱占的比例也可以看出很多人已经开始意识到遗嘱效力的重要性问题而选择更加专业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事宜。
遗嘱无效占四分之一
仅有27%继承纠纷按遗嘱分配
根据数据统计,共有59份无效遗嘱,占总遗嘱数量的四分之一左右。遗嘱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因立遗嘱人法律知识欠缺致使遗嘱订立形式、程序、内容等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遗嘱自身无效,以及因被继承人遗嘱能力问题,如无权处分其他人(主要是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等。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无效后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这种情况导致的后果是遗产无法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予以分割。
继承案件所涉及的财产类型中,有71%的继承案件所涉财产为房产,鉴于房产的保值增值功能以及房产价值较大等原因,都使得房产成为继承案件的争议焦点。除房产外,银行存款等也是继承案件涉及财产的主要类型。同时可以看出保险、债权等财产形式也在争议的范围之内。
数据显示,除27%的遗嘱继承按遗嘱进行分配外,有55%的判决分配方式为各继承人平均分配,另外有9%的判决分配方式为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中部分放弃继承,7%的判决分配方式为部分继承人多分,2%的判决分配方式为部分继承人少分或不分。由此可见,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平均分配仍是主流。由此也可以看出,遗嘱虽然是财富传承工具之一,但其并不能够解决全部的财富传承诉求,需要多种工具组合运用才能实现定向传承的遗愿。
专访
5月25日,记者就遗产继承案件中常见的焦点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家事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的李雪律师和关婷律师。
记者:被继承人患重大疾病和意外去世两个死亡因素在死亡原因中占比分别为16%和9%,被继承人突然死亡成为遗产纠纷的重要诱因,此时作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做何种应对?应准备何种手续进行合法继承?
关婷:被继承人突然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在办理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过程中,首先要注意保留办理丧葬的消费证据,该部分费用可从被继承人丧葬费中扣除。除此之外,各继承人应当提供自己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证明(一般为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与遗产相关的证据(一般为房产证、银行卡等),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各法定继承人持公证书到房产局、银行等办理房产过户、取款等。如果各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办理继承权公证,那么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诉讼时要提前保全遗产等相关证据,以防遗产被隐匿、转移或变卖。
记者: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共有59份无效遗嘱,占总遗嘱数量的四分之一左右,一般无效遗嘱有哪些情况?而合法、有效遗嘱又应该具备哪些要素?
李雪: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主要为立遗嘱程序或遗嘱内容违法。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因此,立遗嘱程序或遗嘱内容存在以上法定情形的,会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而有效遗嘱最基本要满足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记者: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继承案件涉及的财产类型有所增加?房产、银行存款、抚恤金、股票、基金等类型财产在继承中应如何分配?哪类财产的分配会有争议和难度?
关婷:根据我国《继承法》,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如果被继承人的遗嘱中涉及到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配内容,那么该部分内容无效。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配会存在较多争议。遗产如果存在代持等涉及第三方利益(如股权)的情形时,则分配起来会比较复杂。
结语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群体,而家是一个可以安心停泊的港湾,因继承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纠纷往往会让原本最亲密的关系彼此割裂,渐行渐远。为了更好地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提前运用法律工具、金融工具合理规划家庭财富显得尤为重要。综合运用遗嘱、协议、信托、保险、基金等工具再搭配合理的规划方案设计可以有效地进行资产保全与财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