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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鼠殃及邻居羊 无心之失不起诉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邵小桐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6-24 09:59

  核心提示

  日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全面细致审查了事实证据并进行了现场勘查,经与审判机关会商,达成一致意见,认为韩某某主观并非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损失为追求目标,最终认定其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对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德坤

  办案人:王德坤

  职务: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韩某某因自家房屋内经常有老鼠出没,存放的猪饲料被老鼠盗食,于是在集市上购买了三瓶老鼠药,回家后将玉米粒浸泡在老鼠药中,放置于自家房屋内和前院、后院。然而事不凑巧,没过几天,邻居李某某在韩某某家附近帮其子刘某某放羊,羊群进入韩某某家处于半敞开状态的后院内,因误食韩某某投放的带有老鼠药的玉米,造成10只山羊死亡。

  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对韩某某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全面细致审查了全案事实证据。根据韩某某的供述,其家中存放的猪饲料经常被老鼠盗食,于是在自家前后院及屋内投放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为了更直观把握老鼠药的投放位置,准确评判行为危险性,我们前往案发现场,发现其所投放的老鼠药确系在其自家后院内,只是北侧对外部分系敞开的。对于投放位置是否具有公共性,主观系故意或过失,对案件定性有较大影响。

  随后,我们启动检法案件会商机制,对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进行研讨,达成一致意见认为韩某某主观并非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损失为追求目标,系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认定其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该案件双方当事人系同村邻里,且有亲属关系,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我们实地走访韩某某、刘某某家,一方面向韩某某释明宽严相济、认罪认罚等相关刑事政策,提高其认罪认罚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韩某某深刻认错悔罪。另一方面听取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核实赔偿谅解情况。从法理上来说,韩某某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过,再次犯罪概率低;从情理上讲,机械移送对本就遭受意外打击的韩某某会产生更不利的影响。

  对此,我们组织召开拟作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人员认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更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会后我们依法对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亲属间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案结”的同时,实现了“事了人和”。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南票辖区内农村集贸市场类似流动商贩非法销售老鼠药等农资产品现象普遍存在,流动商贩经营行为无任何资质且缺乏监管,并致民众造成财产损失。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助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我院依法向农业农村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处置制售违禁农药等行为。推广、普及农业安全知识,广泛宣传违禁农药的严重危害性,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接到检察建议后,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