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近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对接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一批4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包某、刘某、韩某、黄某分别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案发后,四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刑事检察部门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对三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以情节轻微为由对一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向辽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太子河大队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包某、刘某、韩某、黄某四人均作出行政处罚。辽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太子河大队接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表示将及时对四名不起诉人依法依规处理。
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聚焦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重点,在刑事案件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及时将处理决定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进一步推动了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模式,深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增强共治合力。
编辑:王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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