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年末至2021年年初,被告人甲某、乙某投资经营某有限公司,通过线上平台对外销售冷鲜猪肉、猪肉馅。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甲某、乙某等6人在制作的猪肉馅中掺入鸭肉,并将掺杂鸭肉的猪肉馅作为甄选“绿色猪肉馅”,通过线上平台销往沈阳市各区及周边城市。仅17天时间就销售掺杂鸭肉的猪肉馅8000余份,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万余元。
检察官说案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员额检察官 殷明姝
守护群众美好生活是我们的使命所系、职责所在。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院在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通过多种形式宣讲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事例,延伸办案效果。
我院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办案线索后,迅速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侦查,精准把握案件事实证据,对证据固定、法律适用提出侦查意见,有效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链条。经审查,我院以甲某等6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采纳了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至9万元不等。
在进一步调查中,我们注意到,在本案中,网络销售平台与供货商签订销售合同后,没有跟进对供货商实际销售商品的检验,使甲某等人能够顺利将低价猪肉冒充品牌猪肉“借壳”销售;用过度精修的照片附加“绿色食品”的宣传语,诱导消费者购买;当消费者向平台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后,网络平台并未切实查验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而是由供货商线下联系消费者,采取“一退了之”的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造成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并未得到及时有效制止。
为此,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我院依法能动履职,建立管理、销售档案,形成监督合力,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对食品农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从加强对生产加工场所、销售设备、设施的监管力度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截至记者发稿前,以上检察建议均得到相关部门的反馈和落实,有效堵住了食品安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