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今年4月,抚顺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经承办人向案件侵权人董某某进行耐心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表示愿意缴纳民事损害赔偿金。但按照相关规定,该院财政账户没有收缴赔偿金功能,无法收取此类款项,但不收缴又不能如实反映侵权人的悔过诚意,影响办案效果,案件办理出现了瓶颈。
5月13日,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抚顺市公证部门下发《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抚顺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得知后第一时间向抚顺市检察院请示,并在抚顺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指导下,依此《办法》带领董某某到抚顺市公证处办理了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抚顺市公证处为承办人开辟了绿色通道,仅用两个小时就将赔偿保证金存入抚顺市公证处公证提存账户,并出具了公证书。
民事公益讼诉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办案质效,更有利于赔偿金的执行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快速恢复。
签发:张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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