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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首次采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胡志强 驻阜新记者 孙程超 | 发布时间: 2022-04-26 12:04

  本报讯 日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采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也是阜新市首例采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

  袁某某与被害人姚某、包某某有矛盾,今年2月12日,袁某某得知姚、包二人在某棋牌室,遂纠集了张某、包某等人将二人强行带至某空地处实施殴打,经鉴定,姚某、包某某均构成轻微伤。阜蒙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对袁某某、张某、包某提请批准逮捕。

  经审查,袁某某、张某、包某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承办检察官与三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沟通得知,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案发后也一直在积极协调,但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一直未达成和解,承办检察官在主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迅速启动保证金提存制度,积极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协调,为其讲解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含义和适用,同时也对被害人进行释法说理,让其理解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检察官的耐心解释,三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均同意适用该制度,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赔偿保证金暂时交由阜蒙县公证处代为保管。因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未成年,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承办检察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依法对袁某某、张某、包某三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接下来,检察官将继续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帮扶、教育,积极促成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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