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得知妻子吴某被姜某连桶数刀,丛某上前施救,又遭姜某棒打,丛某情急之下夺下木棒还击,将姜某左胳膊打折。日前,东港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认定丛某是正当防卫,对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4月,家住东港市某镇的农妇吴某与邻居姜某(男性)因农事打药发生口角并厮打,被邻居劝开后,吴某来到本村一家商店,怒气未消的姜某尾随其后也跟到该商店,上前拽住吴某用随身携带的杀猪扒皮刀连捅数刀。吴某奋力反抗,并夺下姜某手里的尖刀逃出商店呼喊求救。姜某又追上吴某,手持木棒击打,后被围观村民拉开。此时吴某已失血昏迷。闻讯赶到现场的吴某丈夫丛某见状立即上前施救,姜某又用木棒殴打丛某,情急之下,丛某夺下木棒还击,将姜某左臂粉碎性骨折,事后经鉴定,姜某为轻伤一级。
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审查认定事实和需要听证的问题。检察机关认为,丛某为使自己和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的姜某采取制止暴力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公安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发表意见,同意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为正当防卫和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听取案件基本情况后,听证员向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询问了相关情况,经闭门评议后,发表了评议意见。
听证员一致认为,在本案中,姜某已经对吴某实施不法侵害,并殴打赶来救助的丛某,使已经受伤昏迷的吴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姜某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丛某出于保护受伤妻子和自身安全的目的对姜某实施还击,其行为具有防卫性,且丛某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丛某拟作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