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目前,沈阳全市上下勠力同心、全力以赴,誓要合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歼灭战,然而有人却无事生非、为所欲为,最终结果,只能是害人又害己。
2022年3月25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破坏疫情防控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2022年3月19日20时30分许,在沈阳市沈河区某社区核酸检测点,酒后的王某某无缘无故对核酸检测点负责人陈某某及核酸检测群众进行辱骂、恐吓,在被劝阻后,将随身携带的菜刀从怀中掏出,严重影响了核酸检测现场秩序,导致当日核酸检测工作被迫终止。
【提前介入】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派副检察长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就固定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引导进一步侦查取证。
【快速办理】3月24日下午,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通过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次日上午,该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 1天结案!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在配合政府各项防疫工作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对所有涉疫案件做到“三个一律”:一律提前介入、一律专人指导、一律从快办理,用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充分彰显沈河检察速度和沈河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任何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必将收到严惩!希望广大群众理解、支持、配合,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听从安排,有序参与检测,共同打赢这场“战疫”。对于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