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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办结首例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案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霍佳美 驻阜新记者 孙程超 | 发布时间: 2022-03-02 11:03

  本报讯 2月24日,随着公证员在提存公证书上盖章,阜新市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正式启用。

  在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中,有时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具有退赃返赃赔偿意愿从而争取从宽处理,但因被害人提出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不合理要求,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谅解的情况。如何在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能使真心悔罪的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彰武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全局,开拓创新,开启了在刑事案件中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探索。

  今年以来,彰武县检察院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并于近日与彰武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共同会签《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6月,位某指使傅某、洪某等人多次驾驶电动车来到彰武县某村的饮料厂,傅某负责在外放风,位某和洪某在厂房内用撬棍将20余扇木窗、木门、塑钢窗等盗走。3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但未能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公安机关就该案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家属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想要退赃返赃的意愿,检察机关利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让3名犯罪嫌疑人家属缴纳赔偿保证金,以保障被害人的损失得以挽回。考虑到3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且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检察机关最终对3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是阜新地区办结的首例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案。

  据了解,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建立,是彰武县检察院根据当前刑事案件总体形势,共同推进法治文明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是多方协作配合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块“试验田”,通过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降低羁押率,以取得促进刑事和解的多重效果,从而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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