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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小案展现司法大智慧——丹东振安检察院率先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赵东旭 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 发布时间: 2022-03-01 10:27

  近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在全省尚属首例。该制度的适用对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一定意义。

被害人领到赔偿金

被害人(左)领到赔偿金。

  大打出手

  “疙瘩”始终解不开

  前不久,包括两名嫌疑人、被害人在内的几个人在一酒店喝酒,席间话不投机,两名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将被害人打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矛盾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被害人心结也未能解开。在振安区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双方是朋友,此前并无积怨,只是酒后一时冲动引发犯罪,具有和解基础。在承办检察官的积极引导下,嫌疑人表示愿意在进一步协商的基础上,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

  大胆尝试

  精准适用新制度

  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振安区检察院决定探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案检察官主动与丹东市辽东公证处联系,详细研究赔偿保证金的提存程序、所需文书、领取保证金的条件等操作流程,确保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同时检察官又向嫌疑人说明了赔偿保证金提存的目的和领取条件,以及适用该制度产生的影响,嫌疑人表示认同并愿意适用该制度。随后在检察官的陪同下,嫌疑人将赔偿保证金交到丹东市辽东公证处提存。振安区检察院综合研判了全案情节及社会危险性,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多方沟通

  案结事了获赞誉

  数日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振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详细向被害人告知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使用和返还方式。经过协商,被害人与嫌疑人最终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嫌疑人表示谅解,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从宽处罚。

  鉴于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真诚悔过,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振安区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检察官与嫌疑人、被害人共同来到公证部门,由被害人领取了该赔偿保证金。被害人激动地说:“这件事终于解决了,我心里这块石头可算是落了地。感谢国家的好政策,感谢振安区检察院检察官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事!”

  司法为民

  用心用情办小案

  振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言向记者介绍,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群众身边,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小案,才能真正守得住民心。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以刑事和解促进矛盾化解,能动履行检察职责,做到情、理、法并重,让人民群众在感受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同时,更加感受到司法的智慧和温度。

  振安区检察院将时刻以求极致的精神,办实、办好、办精每一起人民群众的身边小案,以有温度的司法情怀阐释公平正义,切实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术语解释】

  据介绍,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针对审查逮捕环节仍未达成赔偿和解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符合刑事和解其它基础条件的案件,由办案检察官对未达成和解的原因进行审查核实,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因被害方身份不明或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赔偿、赔偿请求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而未达成和解的,推行该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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