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12月7日,记者从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关于刘某等5人制造毒品案一审的刑事判决书。主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8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刘某与王某某开始密谋制毒,二人租了一套房屋,并购买制毒仪器、工具、原料,学习制毒方法并着手实施制毒。顾某、任某某、张某也参与制毒,帮助购买制毒原料,清洗制毒工具。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制毒窝点查获大量易制毒物品、工具和化学试剂。
作为阜新市首例公安部督办制毒案件,侦查机关立案后,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完善取证,为提高审查批准逮捕、起诉效率奠定了基础。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尽力克服疫情影响,确保“零”延、“零”退,一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办案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保证案件质量,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认罪认罚工作,3名被告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前,承办人制定了详细的出庭预案。庭中,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举证、质证,并针对毒品数量的认定,犯罪形态、各被告的地位、作用,立功自首等问题进行重点举证,有力指控了犯罪。最终,法院采纳了起诉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对5名被告人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判决主犯刘某有期徒刑15年,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8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