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了沈阳市检察机关首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鱼苗活动,该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高广权,负责公益诉讼的5位检察官代表,新民市农业农村局水产信息科工作人员夏军成以及王某等10名案件当事人参加活动。
在检察官和新民市农业农村局代表的共同见证下,10名案件当事人将万余尾鲫鱼、鲢鱼等鱼苗放归辽河,以修复受损的河流生态、弥补损失的渔业资源。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每年5月16日到7月31日是辽河流域的禁渔期,其间,除钓具之外的所有捕鱼方式都被禁止。今年6月以来,王某等10人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在辽河流域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的鲢鱼、鲫鱼等鱼类资源,破坏了野生鱼类资源和生态环境,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依法追究侵权人的生态修复责任,新民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10名侵权人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在咨询有关专家后,检察院决定要求案件当事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修复河流渔业生态,这也是沈阳地区首例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河流生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通过此次活动,10名案件当事人表示很受教育,今后将注重生态保护,绝不在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
公益诉讼检察官呼吁大家提高法律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共同努力,保护辽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共护水晏河清、鱼欢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