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辽阳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峰、张某皓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贩卖精神药品(泰勒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额共计7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余元,根据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贩卖毒品罪。以非法经营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峰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皓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据承办检察官王福林介绍,2020年7月,黄某峰在不具有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药店购买4盒泰勒宁药品(40粒)高价卖给张某皓和王某铭(另案处理),张某皓以牟利为目的又将泰勒宁药品转卖给李某泽(另案处理)从中渔利。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峰、张某皓违反国家对管制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管制精神药品,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查办该案件过程中,王福林发现黄某峰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笑气”犯罪正处于监视居住状态,决定并案办理。经查明,黄某峰通过朋友介绍接触到了“笑气”,自己开始吸食,为获取非法利益,便动起了歪心思,将“笑气”注入气球内,销往酒吧或在微信朋友圈里推销,购买者多为16至25岁的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