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辽阳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日前在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公开审理。
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某林、薛某明、张某全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预谋毒杀赤麻鸭,多次到辽阳市太子河两岸投放拌有农药(呋喃丹)的玉米粒,再于投毒次日到作案现场捡拾中毒死亡的赤麻鸭,由张某全以每只50元的价格到市场销售。三被告人共杀死赤麻鸭409只、绿头鸭6只、喜鹊1只,同时造成村民吴某家28只绒山羊因误食毒玉米粒死亡。此案经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刑罚。
辽阳市检察院受理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指派两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办理此案。办案人认真审阅该案的刑事卷宗并梳理相关法条,认为张某全等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是其犯罪行为还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依法追究张某全等人的民事责任,遂于2020年5月14日,对张某全等三人非法毒杀野生动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相关部门鉴定,张某全等三人投放的有毒物质呋喃丹,是一种高毒、残留期特别长的有机杀虫药,涉案的赤麻鸭、绿头鸭属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名录》,赤麻鸭、绿头鸭参照“鸟纲—雁行目—其它所有种”基准价值为500元;喜鹊参照“鸟纲—其它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元。涉案野生动物共价值207800元。张某全等三人在辽阳市太子河流域毒杀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物种的多样性,其向餐馆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也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办案程序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间,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通过网络远程视频庭审,一审判决张某全等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207800元并支付至指定账户,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