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6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因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在公共场合不佩戴口罩引发的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该院通过检察官联席会、公开听证、检察委员会程序,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起因、时间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等条件的具体适用后,依法认定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案的办理为疫情防控工作贡献了检察力量。
该案的涉案当事人王某某在疫情期间不戴口罩乘坐公交汽车,在司机提示后仍拒绝佩戴,另一涉案人赵某某(肢体残疾二级)为维护公共安全,对王某某进行规劝,引起其不满。王某某站在赵某某身旁故意碰撞其残疾处并持麦克风打其面部,赵某某实施反击,将其按倒在公交车内,致王某某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二处。负责此案的员额检察官认真阅卷后认为,在当前疫情防控严峻的情况下,赵某某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招致王某某的不满,导致本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伤害,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相关正当防卫行为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时为侠在了解案件情况及处理意见后,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法律援助律师、办案民警及涉案当事人家属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并由其主持听证,人民监督员、听证员通过独立评议和表决,同意员额检察官的意见,认定正当防卫行为成立。该案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最终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决定,涉案人及家属对此认定没有异议,实现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和日常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