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12月2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刘某刑事申诉案听证会,刘某因对法院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东港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负责人等担任本次听证会听证员,本次听证会由东港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姜纬宇主持。
东港市检察院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
申诉人刘某是李某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李某交通肇事案经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于9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东港市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刘某认为判决不公,向东港市检察院提出申诉。东港市检察院依法受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决定对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申诉人刘某认为,李某拒不履行交通肇事赔偿责任,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无钱继续进行治疗,不应从轻处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姜纬宇说,从判决内容看,对李某从轻处罚理由是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害人没有履行赔偿责任在刑法上没有规定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听证员代表宋雅梅说:“通过听取各位承办人汇报、宣读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没有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和解,没有赔偿,存在各种因素,没有证据证实李某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依据法律规定,不能适用从重处罚。正是由于李某没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法院没有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东港市法院对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属于法定量刑范围,我们认为量刑得当。检察机关拟作出不支持刘某申诉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希望申诉人理解。”
本案中,东港市检察院没有单纯就案办案,而是力所能及体现司法温度,关怀受害人员。刘某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害人,因案陷入困境,东港市检察院虽然没有支持刘某的申诉,但为其申请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东港市检察院表示,今后检察院会延续关怀,力促实行多元化救助,做好涉案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