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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求极致”的标准办理民事争议案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20-11-27 10:18

  本报讯 近日,省人民检察院、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合力化解一起民事争议案件,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月16日,营口市检察院受理了张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申请人张某与姜某均为大石桥市某村村民。2013年10月,张某借给姜某5000元钱,因借款金额不大,且两人相熟多年,姜某并未向张某出具借条。后因姜某始终未偿还欠款,2019年5月,张某以含有借款内容的通话录音为主要证据将姜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二审、再审也未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案件金额较小,但承办检察官朱国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审查,最终确认存在借款事实。虽然还原了案件事实,但双方当事人却因案件积怨愈来愈深。张某一度拒绝调解,坚决要求抗诉。

  为妥善处理好该案件,营口市检察院及时向省检察院进行请示汇报。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开军、李伟经研究后,提出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

  省、市两级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多次对张某、姜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日前,王开军、李伟两位检察官专程从沈阳来到营口市检察院,与营口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李德斌、办案人朱国共同见证张某与姜某签订调解协议。案件当事人冰释前嫌,一场民事诉讼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是省、市两级检察院联合办案的成功范例,也是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的“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检察业务求极致”要求的具体实践,不仅节约了诉讼资源,也实实在在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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