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日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之规定,对10起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告并集中训诫。为规范检察活动,除案件承办检察官、公安机关承办人、被不起诉人外,还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出席见证。
经审查,李某等10人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交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均高于80mg/100ml,低于130mg/100ml,且无其他法定加重情节。根据辽宁省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相关文件精神,该10人酒后驾车的行为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主动认罪认罚且依法签署了具结书,沙河口区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等10人作出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