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针对一起发生在农资产品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通过积极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了案件取证全面、定性准确,依法打击了涉农领域违法犯罪,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荆某某在未经某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联系印刷厂家制作印有某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志的滴灌带外包装,然后包装在其收购的陈旧滴灌带上进行销售。期间,荆某某共销售假冒某商标的滴灌带783捆,销售所得共计16.27万元。同年12月26日,某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门工作人员将涉案线索举报至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9年2月3日,建平县公安局以荆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3月17日,荆某某被刑事拘留。7月16日,建平县检察院对荆某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10月15日,建平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涉案783捆滴灌带予以没收。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本案中,荆某某未经授权私自印刷经过注册的商标包装商品,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属情节严重,故本案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