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认罪认罚案件中,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但被告人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为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罪名,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据悉,该案是盘锦市首例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请求改判无罪,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的案例。
今年6月,吕某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吕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五年。此后,被告人吕某却提出上诉,请求盘锦中院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书,改判其无罪。兴隆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以无罪为由提出书面上诉,属于既不认罪也不认罚,系无正当理由的反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导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条件,提出抗诉。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诉。盘锦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吕某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该案遵循了认罪认罚的制度规定和司法理念,真正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