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中华蜜蜂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2019年度全国检察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标志着宽甸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立足保护宽甸生态环境资源、有效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新成果。
【基本案情】
案件的“当事人”是中华蜜蜂,2006年被列为国家和辽宁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意大利蜂等为其天敌。为了更好地保护好这一独有资源,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在宽甸县14个乡镇设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引进和饲养非中华蜜蜂,县相关部门负责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宽甸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条例》颁布实施后的一段时间,保护区周边相关人员对《条例》不甚了解,保护区周边主要路口、重要地段也没有按照规定设立专门保护标识牌,特别是仍有大量外来饲养户在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蜂。宽甸县检察院认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怠于履行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的法定职责。
【办案经过】
2019年6月初,宽甸县检察院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相关部门等报送了专题调查报告,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19年6月24日,宽甸县检察院正式向宽甸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及时查处在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蜂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
宽甸某局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开展整改工作。在保护区周边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以县人民政府公告形式设立了10处“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在政府网站、县有线电视台、县报以及丹东地区主要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介绍《条例》的重要规定和保护中华蜜蜂的意义;在保护区周边乡镇发放《条例》文本410本、宣传单330余份,积极扩大社会影响;加大对保护区巡查执法力度,驱离外来意大利蜂养殖户20余户,全面履行了监管职责,有效地保护了中华蜜蜂的品种资源。宽甸某局于2019年7月18日专门向宽甸县检察院书面回函,通报了整改落实情况。
在办案过程中,宽甸县检察院及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和《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说案】
宽甸县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李海宾表示,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地保护了国家珍稀遗传品种资源,有效地防止了特有生物物种的濒危灭绝,对维护地区生态平衡和资源保护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