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检察官说法】捏造事实提诉讼 触犯刑法受严惩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驻朝阳记者 董楠 | 发布时间: 2020-08-28 09:29

  办案人: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裴国兴

  基本案情:北票市的王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提出3万元贷款请求后,该公司工作人员段某和陈某去王某家进行了考察,同意借3万元贷款,但须扣除5000元的考察费和利息,王某因此拿到了2.5万元贷款,但借条上出借人一栏却为空白。之后,王某陆续将2.5万元欠款还给了段某。

  一段时间过后,唐某持王某及其妻子、儿子签名的借条来到朝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让王某偿还3万元欠款及利息。庭审时,王某及家人并未到庭,陈某作为此案的证人参与了诉讼,唐某、陈某均向法庭隐瞒了王某曾经归还2.5万元贷款的事实,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唐某向朝阳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来到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向该院提交了曾向段某还款的证据。

  检察机关先后调取了以唐某、段某、陈某为当事人的15件审判案件卷宗,逐案核实当事人,发现唐某、段某、陈某以“借一押一”“砍头息”等手段放贷,并以不真实的借条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骗取人民法院的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检察机关依法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经朝阳市检察院公诉,朝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唐某、段某、陈某、陈某某四人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时,朝阳市检察院查实包括王某案件在内的7起案件确系虚假诉讼案件,依法提出了抗诉。朝阳县法院经过再审确认了此7起案件虚假诉讼的事实,依法驳回了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释法: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此案的放贷者用虚假诉讼的手段,骗取法院的判决,利用国家司法的强制力来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此系列案件的成功办理,对违法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