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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检察长办案树标杆 释法说理解开心结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郑靓玉 驻抚顺记者 黄硕 | 发布时间: 2020-08-14 08:55

  时间段落

  ——两个多月前,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了一封关于一起案件的群众来信。该案由抚顺市检察院检察长丁伟亲自办理。

  ——6月8日,丁伟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受理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书面听取了意见。

  ——8月7日,丁伟向申诉人贾某及其父亲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进行了释法说理。

  这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贾某与蒋某在公交车上因琐事发生口角,下车后依然互相谩骂,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责任,蒋某打伤贾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对贾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贾某承担自身合理损失的30%。贾某不服,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案由丁伟亲自办理。

  对于申请人贾某主张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申诉理由,抚顺市检察机关在审查期间调取了案发相关人员的公安询问笔录,并向抚顺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和抚顺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调取贾某与蒋某在公交车上发生口角的完整监控录像,但由于时间过长,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为15天,已无法提供完整监控录像;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丁伟提出与当时在场而未作证的贾某朋友取得联系,但贾某反映其朋友不愿配合,且贾某也不愿向检察机关提供其朋友的联系方式及住址。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贾某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因此贾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申请人贾某认为法院判决责任划分有失公平,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全案卷宗及现有证据来看,公安机关已给予蒋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且贾某所作询问笔录中自认其与蒋某发生肢体冲突时还手并脚踹对方,该情形与已有的视频资料中所呈现的情形一致,贾某也应对矛盾激化扩大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蒋某负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贾某父亲主张事发当时贾某尚未成年,公安机关做笔录时应由监护人陪同,据此认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询问程序违法,对询问笔录记载内容不予认可。丁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耐心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本案事发当时,贾某已满十六周岁,公安机关询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询问笔录记载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办案期间,丁伟多次表示可免费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与疏导,希望贾某能早日摆脱阴影。

  检察长与当事人零距离释法说理,架起了一座检民“连心桥”,把释法说理贯穿于接访、办案全过程,切实践行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责任担当。这次释法说理工作内容详实充分、深入浅出,真正做到让正义看得见、讲得明、听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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