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凌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锦州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野生动物保护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日前,记者来到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办案过程进行了采访。
据介绍,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水田地内架设粘鸟网20片,捕猎野生鸟3604只(92只活鸟已放飞)。9月25日,被告人雇佣其哥哥(另案处理)驾驶汽车将捕猎的野生鸟类运送到盘山县某烧烤店售卖,因当地烧烤店均未营业,二人驾车返回,在返回途中被查获。
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狩猎的鸟类为灰头鹀、黄胸鹀、蓝喉歌鸲,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基准价值每只为300元,李某某非法捕猎造成3512只鸟类死亡,损失合计1053600元。
8月10日,凌海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凌海市检察院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次性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053600元,并在锦州市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作为锦州市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附民公益诉讼案,该案的宣判开拓了凌海市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新领域。
办案手记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郭猛结合本案进一步释法说理。
“办案过程中,我们主动作为,发现线索并持续跟进,通过与凌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密切配合,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多渠道联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多维度引导开展证据补充侦查,有效实现了案件高效率办理。”郭猛告诉记者,该案的宣判起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有助于增强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加强了群众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