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将修改、废止28件地方性法规。
省司法厅厅长林志敏介绍,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对2019年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司法厅会同省直部门,重点围绕机构改革职责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对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打包”清理。对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省司法厅依法进行了审核,在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做了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拟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27件,拟废止《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
在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中,依据《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22件地方性法规中主管部门的原有表述,按照机构改革后新的部门名称进行了统一调整。《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作了修改,造成法规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故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则因制定该条例所依据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已被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且我省条例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已被国务院新条例所涵盖,已无保留必要,故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