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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宋氏兄弟”涉黑案终审维持原判 首犯获无期徒刑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严怡娜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0-02-29 10:47

  辽宁长安网讯 2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丹东宋琦等5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法院指定管辖,依法审理丹东“宋氏兄弟”涉黑案。该案系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案件,案情重大复杂,违法犯罪时间跨度长达近30年,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2个、被告人53名(其中涉黑成员29名)、罪名17个、违法犯罪事实375起。

  2019年12月20日,本溪中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首犯宋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串通投标罪、骗购外汇罪10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宋琦等19名被告人及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省法院提出上诉。

  省法院经审理查明宋琦、宋鹏、宋瑛以兄弟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从上世纪90年代起,先后以宝华、鲲鹏集团等经济实体为依托,相互支持、互相融合,逐步形成了以宋琦为组织者、领导者,宋鹏、孙利永为骨干成员,王永发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余 19人为一般参加者,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级分工较为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通过直接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对手,铲除障碍,聚敛钱财;该组织以暴力为后盾,以宝华、鲲鹏集团等经济实体的经营为依托,通过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串通投标、赌博、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骗购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在辽宁省东港市称霸一方,对当地的建筑工程、滩涂养殖、联合捕捞、出口代理等行业形成重大影响及区域控制,严重破坏东港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省法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充分保障上诉人合法权益,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上诉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并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提供各项便利。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一审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正确,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