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2月12日,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营口地区暨全省首起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提请审查逮捕案件。经启动快速审查逮捕程序,于2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在2020年1月28日至2月4日期间,盖州市九垄地镇居民韩某某在无销售疫情防控物品资质及固定货源上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和QQ在聊天群中散布自己可以购买平价口罩的消息,将虚假的口罩照片发给与其联系的被害人,并谎称自己有大量货源,诱骗对方付费购买。先后有江苏省太仓市居民王某某、河南省夏邑县居民王某某、湖北省武汉市居民夏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向其联系购买口罩,并转账付款共计6500余元,韩某某隐瞒其没有发货能力的事实,用信息哄骗被害人已经发货,在被害人多次催促后,不再回复信息并将骗取的资金提现后藏匿。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在没有疫情防控物品进货渠道及库存的情形下,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名义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盖州市公安局于2月5日将其抓获。
盖州市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的精神,坚持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服务好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案件承办检察官在第一时间审查卷宗,研判案件证据情况,于案件受理次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为疫情防控构建及时有效的法治屏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