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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公检法司联合发布重要通告 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治安稳定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驻抚顺记者 黄硕 | 发布时间: 2020-02-14 18:54

  辽宁长安网讯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按照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2月 13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重要通告。

  通告内容如下:一、全市各级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切实正确履行司法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治安稳定和社会秩序,努力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疫情防控期间,应主动如实报告疫情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医疗、疾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的登记核查、流行病调查、防疫消毒、体温检测、样本采集、隔离治疗、交通调流、住宅区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应如实提供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者等信息,拒不如实报告个人信息,故意逃避防疫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应自觉遵守隔离和治疗的相关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随意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或者过失传播新冠肺炎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医疗人员采取的防疫、治疗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服从相关部门采取的防疫防控措施,自觉维护全市疫情监测点、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密切接触者集中安置观察点的正常工作秩序,对于拒不服从管理,扰乱防疫重点单位、重要岗位秩序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的人员登记核查、流行病调查、防疫消毒、体温检测、样本采集、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交通调流、住宅区封闭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对于违反上述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八、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1月28日零时以后尚未登记报告的外省已来(返)抚人员,必须于2月12日17时之前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登记报告。外省即将来(返)抚人员至抚后必须在2日内到居住地的社区(村)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视其情节,依据有关法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