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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振兴检察院按最高检《意见》办理首例涉毒案件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朱晓东 潘嗣修 张然 驻丹东记者王大海 | 发布时间: 2020-02-06 16:21

  辽宁长安网讯 2月1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起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出后,振兴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毒案件。同时振兴区检察院积极贯彻《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的通知,对该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并依法追捕了案件中另一名涉毒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办案人员员额检察官潘嗣修严格做好防护措施,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做到全程戴口罩、严格消毒。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没有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在审查逮捕中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要求,通过书面留置看守所的方式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意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和见面交谈,真正落实办案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在办理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潘嗣修仔细审阅案卷,同时与振兴公安分局加强沟通协调,通过电话方式与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案情、深挖线索、指导侦查,发现了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毒品犯罪线索,依法追捕了案件中涉毒人员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振兴区检察院检察长吴凤杰对在疫情期间办案提出具体要求,案件办理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真正做到妥善办理好案件的同时积极注重防控工作。振兴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责成专人办理案件的受理、移送、流转事宜;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做好与看守所的沟通、协调工作;法警大队、办公室等部门做好相关送达工作,全院一盘棋,真正做到科学、有力、有效、有序做好案件办理与疫情防控两不误。在办理王某某案件中,办案人员既严把案件质量关,对于在疫情期间仍然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又有效地兼顾了疫情防控,没有因办案而扩大疫情传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