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减肥药被判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弓长岭地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某销售假药一案,由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附带民事部分判处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据悉,这是弓长岭区检察院首例提起公诉的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家住辽阳市弓长岭区的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淘宝网店铺“萌萌女人久7879”的店主王某某、刘某某,购进“妙仁羽纯中药瘦身”减肥药,又通过自己的淘宝网店铺“初心胡小仙杂货铺”销售。客户王女士购药后发现,此产品属于“三无”产品,随即到相关部门进行检验。经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食品药品快速检测中心检验及辽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妙仁羽纯中药瘦身”减肥药应按假药论处。公安机关将胡某某抓捕到案后,从其手机微信销售记录查询到,共计销售正常包装10盒、试用装3袋,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278元。
随后,弓长岭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了解该案线索后依法介入了解案情,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
庭审中,弓长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销售假药数量不大、销售金额较少、未有任何后果,且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法予以免除处罚。对公益诉讼机关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对社会公众造成侵害,应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弓长岭区检察院还向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区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将案情通报湖北省武汉警方,从源头上掐断假药的市场流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