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对由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隋某某、闫某某等31人大型网络团伙诈骗一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杨某某等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7年5月到2018年7月,隋某某在全国招募“键盘手”,在各大网络交友平台注册账号,冒充女性,以交友之名将“网聊”受害人约到指定酒吧、咖啡厅等场所,然后由“酒托女”陪同受害人进行高档消费。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众多,且涉及多省市,涉案金额巨大,振兴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并多次组织召开案情研讨会,与侦查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全面梳理,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庭审中,法院认定检察机关起诉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有情节意见均予以采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