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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在全国公安机关率先出台新规 20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将被追责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白国军 | 发布时间: 2019-06-24 10:22

  本报讯 今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民警、辅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如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将被追责。6月21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省公安厅出台《辽宁省公安机关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规定》的相关情况。

  据省公安厅服务发展环境办副主任乔学军介绍, 5月13日,省公安厅在全国公安机关率先出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创新完善监督问责机制,以监督促整改,以问责促落实,以作风促形象,为全警树底线、划红线、立高压线,倒逼公安机关服务发展水平全面提升。这是省公安厅于今年深入开展“万名民警联万企”包扶民营企业发展活动,研究推出《打造最优发展环境35项新举措》之后,又一项重磅举措。

  据介绍,《规定》共计16条2400余字,其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含义。《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是指辽宁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民警、辅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从事执法办案、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或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贯彻落实、监督指导等工作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规定》坚持全域问责,逐一向暴露问题开刀。第六条至第九条具体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四大情形,分别是:一是违反上级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阻碍警令政令畅通的;二是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规定,造成执法过错的;三是违反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四是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要求的。同时,在每个大的情形下,又详细列举四种具体情形和一项兜底情形,即四大类二十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应当给予责任追究。

  此外,《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结果利用。第十四条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公安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干部调整、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及单位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对于依据有关规定需要记入人事档案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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