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王金海
职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大娘在大连市西岗区开了家文具店,小丽是她雇的服务员。宋大娘说,现在的年轻人习惯网上购物,自己小店的生意受到很大影响。为了留住客户,宋大娘对顾客的要求都是尽量满足,如果自己的店里没货,也会立即到相邻的店里去“串货”。
2016年9月27日,小丽从相邻店里“串”了一个印有“大嘴猴”图案的儿童餐盒卖给顾客,售价30元,营利3元钱。没想到,正是这个餐盒为宋大娘惹来一场官司。
今年1月,“大嘴猴”图案著作权独占使用权人香港某公司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大娘停止侵犯其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的“大嘴猴”图案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人民币。而相邻的那家商店也同时被起诉。宋大娘想不明白,这个“串货”过来的餐盒,怎么就惹上一个远在香港的公司的著作权官司呢?宋大娘委托我和冯丹丹律师代理她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嘴猴”图案首次在美国发表,时间是1995年12月31日,该美术作品为一只大耳朵、宽腮帮、小鼻孔并咧着嘴的猴子头,香港某公司为“大嘴猴”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独占使用权人。
由于大连地区出现了“大嘴猴”图案的儿童餐盒、书包、手绢、大头贴,且未经香港某公司许可,香港某公司为取证,到宋大娘的小店里以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有“大嘴猴”图案的儿童餐盒和一个小包,购买过程经过大连市某区公证处公证,宋大娘对此事表示认可,但称只是应顾客要求从相邻店里“串货”,营利3元钱。由于“大嘴猴”美术作品首次发表在美国,香港某公司获得“大嘴猴”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独占使用权,而中国、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其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法院综合考虑“大嘴猴”美术作品的市场知名度,考虑到宋大娘的实际侵权情况,最终认定香港某公司的合理损失为人民币2万元。
宋大娘接到一审判决书后说,虽然法院判她少赔1万元,她还是输了官司。但她感觉自己一点也不冤,都怨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大嘴猴”图案虽然发表在美国,在中国仍然有著作权,且受中国法律保护,今后一定到正规的商家进货,保留好进货发票,自觉保护他人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