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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再婚被判无效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9-04-11 14:19

  办案人:李静

  职务: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静

  在辽西的一个小镇上有户吴姓人家,几年前老吴家的儿子吴浪(化名)经人介绍娶了镇上的姑娘小玉(化名)为妻,婚后小两口的日子过得很恩爱。2016年起,为了能多赚点钱,吴浪来到沈阳开始了自己的打工生涯,小夫妻因此两地分居。由于结婚后小玉的肚子一直没有动静,让吴浪和整个吴家很是着急。都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特别是在农村,没个孩子那可是抬不起头的,所以吴家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这一脉单传的事儿折在吴浪手里。可是吴浪因为打工常年在外,这下小玉更是怀不上了。

  吴浪年纪轻轻,在城里生活久了,早就对家中的小玉没了激情,他在打工过程中遇到了新的知己温婉的女子小兰(化名),二人感情越来越深,很快便住到了一起。不久小兰怀孕了,于是吴浪回到老家开始与小玉商量离婚的事情。没想到小玉死活不同意,她觉得自己如果离婚回了娘家就像是被退货了,自己完全不能接受。可是小兰的肚子不等人,没办法,吴浪只能跟父母摊牌,表示自己终于找到了幸福并且有了爱情的结晶。吴家父母听说宝贝儿子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他们马上就能抱上孙子了,便要求小玉马上跟吴浪离婚。小玉对吴家人的做法气愤至极,索性搬回了娘家。吴家父母很快就张罗起吴浪和小兰的婚事,这婚礼是一回事,婚姻登记又是一回事,毕竟孩子出生还是想要名正言顺的。于是吴家父母动用了关系,让吴浪用自己的曾用名吴琼与小兰上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吴浪利用自己改过名字这一便利条件又办理了一次结婚登记。小玉得知此事后,一纸诉状直接将当地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吴浪利用更名的情况进行了两次结婚登记属违法。被告民政局在办理吴浪与小兰的结婚登记时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造成重复登记,存在重大过失,结婚证应当予以撤销。故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民政局给吴琼及小兰颁发的结婚证。

  小玉赢得了她应有的在婚姻中的尊严,吴家人自以为是的小聪明最终没有逃过法律的裁判。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在此提示大家,重复登记结婚不仅仅是撤销结婚登记证书那么简单,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万望珍重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