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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遇麻烦 奔波取证解难题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9-03-21 10:25

张彤云1

办案人:张彤云  职  务:辽宁诚信公证处公证员

  66岁的张向红老伴儿李建国在2011年因病过世,老人名下一套六十多平方米的房子难以实现继承成了张向红的一块心病。按照《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在没有明确遗嘱的情况下,李建国留下的这套房子应由老伴儿张向红、唯一的儿子李强及李建国父母共同继承。孝顺的儿子承诺配合签字,但属于李建国父母的份额如何确认却成了老大难。

  张向红只知道李建国的父母早已去世,由于年代久远,也提供不出死亡证明或相应材料。几经周折,在沈阳市公安局户政处开出了户籍注销证明,能够佐证李建国母亲在1987年已死亡及注销户口。但因李建国父亲去世早,在户籍科和其他部门都查不到相关资料。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我首先查找到了李建国单位的档案保存留守处,并到实地进行档案查询,在繁杂的档案中反复梳理,终于在单位人事档案中的安置工亡职工子女登记表中查找到李建国父亲死亡年份是1968年,但新的疑问又随之出现。根据这份档案记载,当年父亲去世时,李建国15岁,如果在他年满18周岁前母亲再婚,则对其有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生身父亲一样是《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样,信息搜集及落实的焦点由李建国父亲的死亡证明又转向了母亲在其成人前是否再婚。

  鉴于派出所、居委会、人事档案几个方向都走进了死胡同,我把目光转向了能够证明此情况的老同事、老邻居们身上,最终找到了与李建国同辈的当年的两位老邻居,两位老人作为证人都证实李建国的母亲丧偶后一直没有再婚。我通过交叉询问,认为两位证人证言的具体内容能够相互佐证,而且其中一位证人还在派出所工作,证言可信度较高。

  最终,张向红老人在老伴儿去世八年后终于能够合法继承和处置作为遗产的房产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张向红、李建国、李强均为化名)